债权人除就债务人特定的责任财产设立担保物权,或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外,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,来避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,或其责任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,从而将责任财产恢复到应有的状态。虽然《民法典》将此称为“合同的保全”,但依据其第468条,合同的保全规则实际上构成债的保全的一般性规则,适用于所有债权,而不限于合同债权。合同的保全要在债权人保护和债务人自由两种价值之间形成平衡,由...
债权人除就债务人特定的责任财产设立担保物权,或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外,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,来避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,或其责任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,从而将责任财产恢复到应有的状态。虽然《民法典》将此称为“合同的保全”,但依据其第468条,合同的保全规则实际上构成债的保全的一般性规则,适用于所有债权,而不限于合同债权。合同的保全要在债权人保护和债务人自由两种价值之间形成平衡,由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