断手是古代肢体刑的一种。商代《韩非子·内储说上》记载“弃灰于街者断其手”,孔子的弟子子贡认为罚太重,孔子解释此刑旨在通过重刑防止因弃灰引发斗殴,认为“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”是治国之道。后世法学家沈家本在《历代刑法考察律令》中评价“此法太重,恐失其实”,对此法的存在表示怀疑。考古发现的商代人类遗骸中确有很多没有手足,但尚不能确定是否因触犯此律所致。《古兰经》规定偷窃者砍去右手,再犯砍左手;强盗砍断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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